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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5.指导流动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6.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更新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四)兼职部门、相关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职责:在办理流动育龄妇女《居住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并作登记,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同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环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公安部门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在对流动育龄妇女进行劳动就业管理时,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严把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关,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雇用,并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督促用人单位对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建档立卡,落实相关责任;对档案挂靠在职业介绍机构的流动人员,应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在录用、晋升、晋级、调入外地干部,办理聘用外地干部手续和办理流动人口人事代理时,应当核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把好计划生育关。
  
  3.工商部门职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已婚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计生证件,并将其复印存档;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卫生部门职责: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分娩接生时进行实名登记,并查验经现居住地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和未办理核验手续的应在48小时内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查验招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件,对无计划生育证件的不得招用,防止建筑工地成为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督促施工工地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进驻施工的育龄人员名册,自觉接受施工地人口计生部门的验证和管理;施工工地出现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的,要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出租(借)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6.民政部门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依法登记结婚、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7.教育部门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时,应查验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计生证件,并将其复印存档;加强辖区学校招聘育龄流动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8.用人单位、业主等的责任: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出租(借)房业主应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基层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规范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1.查验计生证件。对本省户籍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本省户籍流入的未婚育龄妇女或外省户籍流入的育龄妇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查验证。督促无证或持不合格证明的育龄妇女限期(应在三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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