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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贵州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和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向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报送书面推荐材料和《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贵州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依据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结合全省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办事、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省民政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省民政厅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齐抓共管、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命名工作由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指导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全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儿童村等);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十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
  
  第七条 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事务)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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