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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分为全国和省两级。 第十条 推荐申报全国、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市、州、地民政局要严格对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省民政厅推荐申报。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推荐申报: (一)三年之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三年之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三年之内,有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的; (四)三年之内,发生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90%以下的; (六)单位工作人员有吸毒或复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与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命名申报单位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省民政厅发布省级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在省级命名、表彰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向民政部推荐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选。 第十二条 对获全国、全省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的单位,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州、地民政局负责。如发现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坚持办院宗旨,重视行风创建。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以优抚对象为中心,完成收治任务;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纳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对优抚对象关注的信息进行公开;供养资金、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优抚医院实施医药分级、独立核算,严格药品管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全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三、加强职业道德,强化队伍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行服务“零差错”质量标准,实行人性化服务。 四、改善基础设施,加强文化建设。光荣院规划合理,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费投入有保障,达到当地养老事业一流水平。院容院貌整洁美观,居住用房、生活设备和安全设施东部满足供养需求。优抚医院医疗服务流程规范便捷,基础医疗和护理水平较好,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展示医院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遵纪守法,行业作风优良。光荣院有院务管理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纪律、工作守则,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优抚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坚持廉洁行医,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心理治疗。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