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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 2.相关表证单书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甘国税发〔201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列入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列入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八条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审批或备案权的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确认。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按照本规程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第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第十条 除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外,税务机关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批复或备案意见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收到税务机关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批复或备案意见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退回多缴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办理各类税收优惠。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表“企业申请减免税理由”栏目必须列明申请的优惠项目、具体理由、政策依据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