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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接上页]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请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书面决定,制作《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文书应与纸质资料同步流转,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一节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该表“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栏目必须列明具体的申请理由、政策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情况等,可另加附页);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提请备案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提请备案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备案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提请备案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备案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1)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2)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3)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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