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民政厅、 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区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抓落实;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完善力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思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开始,全区利用三年时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分步分阶段推行,即先地(市)、后县(市、区);先低保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先解决三人户以上(含)家庭,后解决二人户以下(含)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首先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随后扩大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再根据保障情况延伸到全区所有县(市、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要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009年重点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延伸到其他县(市、区);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任务。具体推行步骤和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1. 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 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我区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和供应体系。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原则上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不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供应渠道上,根据需求以集中新建、改建、盘活公有住房、存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建设,套型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确定;收购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中按5%~10%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路子。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能够与其他产权房在地理位置上予以区分,严禁廉租住房与其他产权住房混合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报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