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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9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提高培训质量,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从规范 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 提高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师 资培训班,做到民办培训机构教师持证上岗,强化我市民办 培训机构整体师资力量,提高教育水平。强化技能培训,继 续加大我市园区企业用工的培训力度,每年为我市园区用工 企业培训8000名以上城乡劳动力。鼓励和引导对大中专技 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人员、 进城务工以及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并切实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持证上岗。 对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相应的鉴定工种和鉴定标准 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实行职业资格证、毕业证双证制度,鼓励院校 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 业率。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 12号)。此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 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 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 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 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 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 的,经工商、税务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同意的,发给 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 类税费。
  (二)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指“4045”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单亲抚养未 成年人者或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简 称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日期为2007 年12月31日。
  1、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 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2000 元的创业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失业人 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的“零 就业家庭”中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延长享 受半年的低保期。
  2、积极开发公益岗位和大学生见习岗位。适应城市发 展需求,加大公益岗位的开发力度,三年内再开发公益岗位 1500个、大学生见习岗位1000个。要结合强化城市管理、 交通管理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工作,设置城市道路交通 协管员和创卫环保护绿、卫生监督协管员等岗位。
  3、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动 态管理、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体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 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 制。要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 专门台帐,及时接收就业援助申请,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 政策,实现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 标。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缴纳的基 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5%计算。对就业困难人 员自主创业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国家 限制的行业外),可按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从事灵活就业且已缴纳养老保险的“零就业家庭” 成员,可由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对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 勤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 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 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政策。 对西宁地区通过腾岗清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的机 关事业单位,参照公益岗位有关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社 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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