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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9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人员 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期限由 三年延长为五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健全服务组织。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部门鼓励扶 持创业的整体优势,由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 税务、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金融等部门及企业家、 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织成立西宁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 委员会,为创业者提供“诊断式”、“跟踪式”、“陪伴式” 指导服务,对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政策咨询、 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专兼职咨询队伍服务于创业促进 就业工作。
  (二)完善服务内容。 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 业与个 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 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1、由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初次创业者 创业的小型项目,分别汇总上报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筛选后公开向社会发布,并优先、 免费推荐给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 家庭型创业。对确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经办 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年度目标奖励范围。
  2、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 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 指导。由西宁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上门服务、集 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 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3、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工商局,建立相关统计信息 制度,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 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提供用工服务。 由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 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定期为其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同时 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 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代理工作,吸引人才创办企业, 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开 展职工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 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健全工作制度,促进创业就业
  (一)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 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失业状况。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西宁地区内享受公 共就业服务和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 明。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区县要 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强化创业促进就业,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 度。 各级政府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就业,制定预 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 失业进行调控。用人单位一 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 减人员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裁减人员方案须经向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后,方可裁减人员,以缓解因 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 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 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社会稳定。
  (三)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 业的联动机制。 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 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严格失业保险金、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将申领条件与接 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将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 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 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协调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 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 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典型经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 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 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 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将我市建成以创业带动 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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