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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