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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