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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附件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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