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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附件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