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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第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第十八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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