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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灾区各级政府、企业和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统一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地方经济有较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民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必须科学规划,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按照安全、实用、经济、节约用地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通盘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因素,尊重群众意愿,科学民主决策。要明确优先恢复重建的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情核查统计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搭车”虚报。 3.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灾后恢复重建中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实现各项资金和政策安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4.因地制宜,分类支持。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病险水库加固、地质灾害治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要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财税等政策支持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带动作用。 5.立足自救,各方帮扶。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受灾地区政府、企业和群众灾后重建的积极性,加快灾区恢复重建步伐。 6.加大力度,简便易行。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三年规划、两年实施”的要求,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灾后重建的主要任务。把农村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县乡医院、乡村道路、水利设施修复与民生八大工程、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一村一品”结合起来,把震后堤坝修复加固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合起来,把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恢复重建与中小学整体布局调整、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一)把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作为重中之重。 农村受灾群众重建住房时,要把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助结合起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大部分就地恢复重建,个别异地迁建。对可维修的住房要抓紧维修,提高建筑质量,就地取材时要注意保护生态。移址新建的,要安全选址,改进建筑结构,提高设防标准。农村受灾房屋散户重建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无房户有新房过冬,异地整村迁建和整村就地重建的,明年全部完成。 各县(区)政府要实事求是,加快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 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账”(农房重建户台账),并按照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当地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供应结构相衔接,以县(区)为责任单位,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统筹解决,并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