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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车险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
  
  第三条 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在进行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税务机关或省外已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应当复印留存完税凭证,并指定专人根据完税凭证在系统进行人工确认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五条 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三种保费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七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机构应当对为客户刷卡的指定银行卡,建立使用台帐,详细记录使用时间、金额,被保险人名称。
  
  第八条 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九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保费到达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保险机构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确认时间以保险机构人工收费确认为准。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自动控制保险起期或批改生效日期不能早于收取支票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零时(≥t+3),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收讫收据。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保单号、支票号和银行到账通知单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收费确认后,支票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第十二条 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结算方式,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将指定专人情况报我局备案。如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第十四条 见费出单业务流程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1];
  (5)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和控制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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