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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1、验收请示
  2、“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
  3、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4、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含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5、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三、验收时公司需准备的必要材料
  由于“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包括刷卡、支票等各种收费方式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为保证对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验收,要求保险公司在验收前准备必要的材料,如:
  1、4台以上车辆基本信息,用于验收当天测试投保、批改等使用;
  2、验收过程中需使用的银行卡或测试卡;
  3、提前准备投保单、保单及批单:
  ①验收当日起保、未做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单各两张;
  ②若收费前能生成无效保单的,请提前生成验收当日起保的已做刷卡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单及无效保单各一套;
  ③验收当日起保且已做支票交费方式登记,但未做支票收取确认的投保单/保单一张;
  ④验收当日起保、已于验收前三天做支票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投保单/保单一张;
  ⑤验收当日生效、未做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批单各两张;
  ⑥验收当日生效且已做支票交费方式登记,但未做支票收取确认的批单一张;
  ⑦验收当日生效且已于验收前三天做支票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批单一张。
  4、现场提供保险公司经总公司批准的保费收入账户,及与银行/银联签订的合作pos机关联账户。
  注:“有效保单(批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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