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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有效”保单(批单)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八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请投保人确认签章。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十日内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保单(或已生效批单)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保险机构应及时将pos机发放情况报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我局特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系统改造验收的标准应包括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内控制度及业务、财务流程中与“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相关联控制点的测试及评估,具体测试时可分为收费确认前、收费确认及收费确认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各阶段的标准如下:(详细内容见附录《“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一) 收费确认前 收费确认前主要是对系统中保单的状态进行测试。在录入投保信息后,进行收费确认之前,系统中应1、未生成保单;2、如生成保单,应为“无效”状态。 验收标准: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此时保单和批单的状态 (1)保单:系统进行出单测试,通过生成的投保单号查询是否有对应保单。如系统无对应保单,测试通过;如有对应保单,测试系统是否允许打印、报案和批改等操作,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如可以操作,不通过。 (2)批单:批单测试方法参照保单测试方法。 (二)收费确认 收费确认阶段应对以下关键点进行测试: 1、系统应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 2、保单的起保日期应晚于保单收费确认日期。对于支票缴费方式,保单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日的第3天零时(≥t+3)。 3、刷卡收费所有信息应由系统自动关联,即应刷卡金额由业务系统自动传递到pos机,且pos机不能进行金额的设定,刷卡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pos机关联账号应为保险公司与银联或银行签订的pos机合作协议中指定帐号。刷卡保费应全额入账,刷卡手续费应批量结算。 4、支票收费方式中支票收讫收据应由系统打印;支票和保单可以存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情况,系统应当设置支票与保单的对应关系,支票金额应与保费金额一致。 验收标准: 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1)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对于保单和批单,检查系统中是否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并且将收费方式记录在业务、财务系统或数据库中。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不通过。 (2)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对于保单及批单生效日期的控制。 刷卡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进行刷卡支付,系统是否限制不能缴费。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支票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能否人工进行保费收费确认。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