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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有效”保单(批单)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八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请投保人确认签章。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十日内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保单(或已生效批单)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保险机构应及时将pos机发放情况报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我局特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系统改造验收的标准应包括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内控制度及业务、财务流程中与“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相关联控制点的测试及评估,具体测试时可分为收费确认前、收费确认及收费确认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各阶段的标准如下:(详细内容见附录《“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一) 收费确认前
  收费确认前主要是对系统中保单的状态进行测试。在录入投保信息后,进行收费确认之前,系统中应1、未生成保单;2、如生成保单,应为“无效”状态。
  验收标准: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此时保单和批单的状态
  (1)保单:系统进行出单测试,通过生成的投保单号查询是否有对应保单。如系统无对应保单,测试通过;如有对应保单,测试系统是否允许打印、报案和批改等操作,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如可以操作,不通过。
  (2)批单:批单测试方法参照保单测试方法。
  (二)收费确认
  收费确认阶段应对以下关键点进行测试:
  1、系统应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
  2、保单的起保日期应晚于保单收费确认日期。对于支票缴费方式,保单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日的第3天零时(≥t+3)。
  3、刷卡收费所有信息应由系统自动关联,即应刷卡金额由业务系统自动传递到pos机,且pos机不能进行金额的设定,刷卡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pos机关联账号应为保险公司与银联或银行签订的pos机合作协议中指定帐号。刷卡保费应全额入账,刷卡手续费应批量结算。
  4、支票收费方式中支票收讫收据应由系统打印;支票和保单可以存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情况,系统应当设置支票与保单的对应关系,支票金额应与保费金额一致。
  验收标准:
  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1)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对于保单和批单,检查系统中是否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并且将收费方式记录在业务、财务系统或数据库中。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不通过。
  (2)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对于保单及批单生效日期的控制。
  刷卡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进行刷卡支付,系统是否限制不能缴费。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支票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能否人工进行保费收费确认。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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