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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行管[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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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府办[2006]19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
  
  (17)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 预警阶段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报告。
  
  (2)各旅游应急相关机构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应及时受理旅游突发事件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是该区受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辖区内的各类旅游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政府应急中心,同时报告市旅游局应急机构。在市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企业应报告市旅游应急机构,并由市旅游局汇总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选择报告形式一定要以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为前提。
  
  3.1.2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应依照《深圳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附件)形式向上级指挥、指导机构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参照《深圳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要求,旅游企业信息报告要求如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1.3市内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一般和较大事故,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应急中心和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报告省旅游局,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相关部门。
  
  (2)发生特大和重大事故,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区政府和市旅游局,也可越级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1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书面报告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报后,应1小时内分别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3)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可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市旅游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具体内容。
  
  3.1.4市外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在国内。深圳地区组团旅行社、当事人应立即向事发地报警求助,并进行必要的自救。同时,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报告时限与辖区内要求一致。
  
  (2)发生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领队人员应立即报告国内组团社,同时报告当地中国使领馆,国内组团社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由市旅游局连同市外(侨)办按国家旅游局和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3.2 预警
  
  3.2.1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市旅游应急办应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市旅游急办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作出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在市内发生事故的,旅游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向110报警,同时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政府应急中心;在市外发生的,应通过当地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 应急阶段响应

  
  4.1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应当进入应急阶段,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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