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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4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旅游应急办应在30分钟内通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5发生火灾事故时,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按《深圳市公安局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4.6 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市旅游应急办应及时通报市外事办,并由深圳市外事办(市侨办、港澳办)按《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处置,市旅游应急办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6)涉及台胞的应急事件,迅速报告市台办,并按市台办的指引处置。 4.4.7 发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分别按市气象局《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市三防指挥部《深圳市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处置,并由市旅游应急办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台风、暴雨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4.4.8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在本市内,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应急措施处置。在本市外,由市旅游应急办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迅速了解团队的详细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旅游局,并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救援;有伤亡、失踪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并协调救援; (2)带团领队保持镇定,清点人数,就近采取措施安置游客、稳定游客情绪; (3)随时向本单位通报团队情况,随时向市旅游应急办和团队家属通报情况; (4)组织游客配合救援。 4.4.9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旅游投诉、上访等事件,市旅游应急办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市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小组按《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处置,并由市旅游应急办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迅速查清投诉原因、投诉人诉求和涉及单位等情况,责成相关企业负责人到场; (2)责成相关企业做好游客安置工作并跟踪处理; (3)出面做好游客的安抚善后工作。 4.4.10发生大型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由市质监局按《深圳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救; (2)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3)停机检查、开展维护,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4.4.11深圳出境游组团社组织的团队在境外发生突发事故,分别由市旅游应急办、市外(侨)办按照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预案》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发布信息; (2)迅速督促涉事保险机构和通知国际救援组织提供紧急救援。督促国内组团社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3)督促国内组团社负责人和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地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应急办根据需要派出联合工作组。 (4)组织和协调境内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4.12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按照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处置。 4.4.12发生旅游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时,由市旅游应急办报告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按《深圳市旅游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处置。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综合报告。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分别向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