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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旅游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会同市旅游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6.2 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建立旅游交通运输能力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合理储备、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市旅游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市交通、旅游应急部门的指令,配合和投入旅游应急工作。 6.4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5 经费保障 市区各级财政根据深圳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 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 各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区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应急分预案,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7.4.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7.4.3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