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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4.1.1一般和较大等级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由市旅游应急办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2特大(i级)和重大(ii级)旅游突发事件的确定和预案的启动,须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和部署。 4.2 响应处置 4.2.1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所在地政府、有关公安、卫生等专业部门启动先行处置机制,现场人员配合自救。 4.2.2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或由市领导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旅游应急办、各相关联动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通过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2.3 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处置主管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4.2.4人员到位。市旅游应急办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人员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及善后处理工作。 4.3 预案启动 4.3.1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应向市旅游应急办报告,由市旅游应急办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指导相关旅游应急机构和旅游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3.2 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突发旅游危机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与事发地应急机构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发生在市外的,应及时与发生地的应急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协调救援。 (2)必要时,派出有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 (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督办落实情况; (5)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4 分类响应 4.4.1发生重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市旅游应急办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应急中心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区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 ,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4.2 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在陆地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按《深圳市公安局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海上的,由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按《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置。 4.4.3 发生游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旅游应急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