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8]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地区治安,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疏散事件影响地区群众;进行事件发生影响范围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追查放射源、侦破放射源丢失案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爆炸品、核与辐射的应急救援,并在救援中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 [9]市民政局:负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到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0]市卫生局: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控制和相关方面的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1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监管和药品质量监管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1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事发现场的图像记录工作以及相关的配合工作。 [1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审查、修改有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咨询工作,并提出法律建议。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气象条件和气象预报。 2.3 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络方式见附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 (3)及时报告重要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情况和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环境工作。 (4)组织成立环境监控中心和专家咨询机构,负责环境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拟订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5)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各区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各区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三、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信息监测。 (1)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明确环境安全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信息要及时上报市环境与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市环境监控中心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4)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开展社会性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3.2 预测与预警。 (1)突发环境和生态事件发生后,事件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任何公民发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主要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报告电话:12369。 (3) 有关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专业应急预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