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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3.5 指挥和协调。 (1)指挥协调机制。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要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也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6 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 ①市、区环境监测站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应急监察处置。市(区)环境监察支(大)队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赴事发现场,展开现场调查,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进行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负责人,形成事件分析调查报告。根据造成危害的实际情况,下达整改通知或实施行政处罚。 3.7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①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8 应急终止。由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