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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①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②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③应急过程评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序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 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④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
  ⑤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接到毗邻地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通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2 信息发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新闻办公室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环境生态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五、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各单位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
  
  5.2 装备保障。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4 队伍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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