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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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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全市通过三防指挥系统实现防风信息共享、互联、互换。市三防指挥部通过传真、电话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会议、传真、电话、文本等方式交换信息,发布指令。
  
  气象、海洋、水文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市委、市政府、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信息,并及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台风信号和热带气旋、潮汐、雨情的发展动态。
  
  加强防风和搜救工作的军、地合作以及区域合作,如有必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省防总或其它部门沟通,争取台港澳地区援助。
  
  4.4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内容包括热带气旋的信息、预警、防风动员和措施、灾情、救灾复产等。
  
  4.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部门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风应急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转入救灾工作。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其他各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三防指挥部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积极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灾民灾后重建家园;征用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
  
  卫生部门抓紧抢救伤病员,组织医疗队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
  
  农业部门迅速组织恢复灾后生产和技术指导。
  
  受灾地区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复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水利等设施。
  
  5.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由民政部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5.3 保险
  
  各级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三防部门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实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风能力。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通信部门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风通信保障,保证防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风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2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利用汕尾市电子政务网,补充、完善现有防风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分系统,并实现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防风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完善风暴潮观测站建设。
  
  6.2 现场救助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飞机、船只、机械等搜救抢险设备由部队、公安、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气象、海洋、水文等防风测报队伍的建设;尽快建立气象、海洋、水文专家库;加强各级三防办的建设。
  
  充分发挥部队的海上救助队伍,发挥雷达、轮船、飞机等先进工具的海上搜救作用。
  
  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要作为本单位归口灾种的先期处置队伍,当发生职能范围内归口自然灾害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通信专业抢险队伍是本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迅速组织,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6.4 交通运输保障
  
  对防风指挥车和抢险运输车(在汕尾市境内国、省道范围内)给予优先通行,高速公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相应的防风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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