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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抢救伤员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6.6 治安保障 原则上由属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风物资和器材,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风专项资金,保证防风应急需要,并监督资金使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6.9 紧急避险场所 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防风避险场所,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由港口、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负责。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防御热带气旋的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设置防风避险逃生内容。各级保险部门要积极推广和普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知识,教育公众使用保险产品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保金,转嫁风险。 7.2 培训 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的防风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热带气旋知识、防风知识和防风应急预案作为培训内容。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热带气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热带气旋:热带气旋是生成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2006年6月15日起,采用国际统一分级方法,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6~7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8~17.1m/s)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8~9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7.2~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10~11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24.5~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12-13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32.7~41.4m/s)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14~15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41.5~50.9m/s)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最大风力在16~17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51.o≥56.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管理,并视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防总备案。 9.2.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风预案。 9.2.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沿海地区和重点堤防工程防风预案。 9.2.4.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