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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7
【实施时间】 2009-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医疗服务监管司、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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