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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7
【实施时间】 2009-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接上页]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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