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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生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