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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7
【实施时间】 2009-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接上页]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生效之后,《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废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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