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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案件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
  
四、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一、关于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在全省法院努力下,我省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法院相比依然偏高。为了争当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排头兵,院党组把统一二审、再审改判标准作为我院下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调研目的是:明确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工作机制、原则和标准,建立一套“改得少、改得准、改了不会再错”的审判保障机制,控制和减少二审、再审改判率,最大限度地通过一审裁判体现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通过二审、再审维护一审裁判的司法权威。
  统一二审、再审改判标准课题调研报告建议,为了确保我省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有必要在对各类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整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认识,制定出对今后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操作性较强的裁判标准和意见,下发全省法院试行。其中,《民事意见》的起草工作由课题组成员民三庭岳利浩、审监庭付庆海共同起草完成。期间多次征求本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于12月19日组织座谈会征求全省相关中院意见,几经修改,最终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二、关于本意见的基本理念及结构体系
  (一)制定本意见内容的依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处理的认定标准主要应从审判程序、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考虑。本《民事意见》基本上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对民事二审和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若干问题加以明确。
  (二)制定本《民事意见》的基本理念
  1、只针对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规定。
  2、二审规定体现了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基本要求,再审规定体现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的基本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改判和发回重审对审判权威和审判效率的负面影响。
  3、强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4、统一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
  (1)能够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尽量不对原审判决结果作重大调整;
  (3)明确并严格规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同时赋予当事人可以请求由二审法院继续审理的选择权;
  (4)尊重和监督一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释明权。
  (三)本意见的具体结构体系
  《民事意见》共计22条。
  (1)“一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
  (2)“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共11条;
  (3)“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共4条;
  (4)“附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共2条。
  
  三、对本意见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意见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亦为本《民事意见》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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