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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接上页]

  (6)吕梁市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 对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局面造成影响和威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指挥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就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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