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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驻地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驻地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省人民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处置、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要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地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吕梁军分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公路、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民航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疾控、医药、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