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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以及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严防次生灾害和事件。 5.9 通信保障 市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和投入力度,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部门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吕梁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