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公路以及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航空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和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与媒体的救援、考察及新闻采访等项工作。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对自己负责的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省、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防火、防洪抢险、地震救援、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暖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地部队和武警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市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