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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进行旅游标准宣贯培训。旅游及相关行业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旅游标准宣贯培训会议,引导和督促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导游服务质量》、《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建立健全旅游业标准体系。围绕“食、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依据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总体安排和旅游新业态的发展,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标准体系框架,并组织制订餐饮、旅馆、非星级酒店、出租汽车客运、乡村旅游、景区讲解员等旅游服务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 5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标准体系。各旅游企业要组建标准化技术队伍,研究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标准体系。各主管部门指导鼓励旅游企业贯彻实施各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和推广。督导各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市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市进行推广。 7进行旅游标准实施评价。在试点过程中通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对标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中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 8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方位立体宣传报道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在城市主要街道、旅游景区和社区等场所设置公益宣传牌,编印“旅游标准化宣传指南”,举办“旅游标准化主题”等活动,大力宣传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2011年9月至11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对照考核标准,积极查漏补缺,争取软件建设高水平,硬件建设高质量,考核评估一次通过。注意总结经验,抓点带面,提高试点创建水平。 1做好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把握试点和创建工作动态,依据《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掌握评估内容,在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迎接国家和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旅游标准化专家对我市进行中期评估,接受上级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 2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自查。试点期满前3个月,按照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对贯彻实施旅游标准的时效进行自评,自查达到合格要求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正式评估申请。 第四阶段:迎检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 试点工作期满,制定迎检方案,按照《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在巩固发展试点创建工作成果的同时,做好迎接国家旅游局组织旅游标准化专家对我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现场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总结旅游标准化试点和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持续完善各项标准,不断改进旅游企业的管理和服务。适时召开全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试点创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创建工作机构。青发〔2010〕11号成立的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职责,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体推进各项任务完成。为保证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内成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见附件一),办公室内设专业工作部,具体承担旅游标准化工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工作,通报情况,掌握进度;专业工作部要熟悉《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南》和《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把握工作标准,落实工作项目。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导检查,促进任务落实。各区(市)政府和责任部门要各负其责,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相应创建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创建工作,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 (二)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等方式,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创建受众面。在城市主要入口和街道设置创建广告牌,制作和发放创建宣传品,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意识。要进行全民发动、上下互动,积极开展创建主题系列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参与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