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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根据抗旱规划,抓紧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7.4 应急队伍保障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专人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市防指与各区市县、各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畅通,保证抗旱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充分利用全市旱情监测和报送系统,加强旱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为抗旱形势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成立由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7.6 宣传与培训 7.6.1 宣传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7.6.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抗旱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 附则 8.1 编制、审查与审批本预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5年修订1次。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