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二)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项目。 (三)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须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在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外地投资方不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须提供外地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等)和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二)与我市有关方面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天津市2009年度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65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推动外贸发展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大力调整外贸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高对外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结合我市外贸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的基础上,强调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引导各区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各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外贸经营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口岸城市外贸服务功能。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对外贸易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评价内容包括:评价对象外贸进出口情况。 (二)评价标准。 按照科学性、引导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从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设立以下各项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指标构成。 (1)规模指标:包括出口指标,进口指标。 (2)结构和质量指标: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指标,一般贸易出口指标,内资企业出口指标,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指标,进出口额超亿美元企业数量指标,出口品牌建设指标。 (3)约束指标: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凡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不达标的评价对象不能参加评价。 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和得分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2﹒指标计算。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测算各个评价对象各项指标完成数据,按照评价标准和得分计算办法,测算出评价对象各项指标的得分,最后综合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如综合得分相同,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增幅高的评价对象排名在前。 2﹒升位奖。凡完成当年对外贸易工作目标但未获得先进奖的评价对象,其排名位次较上年上升的,授予升位奖。较上年排名每提升1位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 3﹒鼓励奖。凡完成当年对外贸易工作目标但未获得先进奖的评价对象,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