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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唐监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

[接上页]

  (八)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具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  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书面申请后,及时将验收工程的名称以及验收的时间安排和地点通知各相关部门;
  
  (二)参加验收的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开展验收的各项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召集参加验收的各部门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征求部门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验收结论,各部门签署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七条  应参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缺席视为默认通过。
  
  第八条  对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落实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成后,要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可,并有书面认可材料。
  
  第九条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参加人员签字表》的格式由唐山市建设局制定(附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认可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提交工程备案部门,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向竣工联合验收组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编写的包括消防、人防、节能和电梯等专项施工内容在内的工程整体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附属工程项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做出相应承诺后,可先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组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勘察单位 
  
  层数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
  
  施工图审查机构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验收的基本情况
  
  存在的问题
  
  验收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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