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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5-15
【实施时间】 2008-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阜新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接上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阜新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市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定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按省要求建立鼠疫监测体系。根据《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阜新市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各级鼠疫监测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管,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调查和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3.3.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黄鼠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流行范围≥2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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