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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疫情和本市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省政府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根据疫情和我市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3 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4 疫区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区)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区)政府建立疫区处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5.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