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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5-15
【实施时间】 2008-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阜新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接上页]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逐步达到国家级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各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县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
  “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8.1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市卫生局按规定公布。
  
  8.2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应急预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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