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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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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

  

  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州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自治州、县(市)两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为国土资源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的一体化。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基础调查图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州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互联互通的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确定的有关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1、准备工作

  

  按照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县(市)级国土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调查工作技术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2、资料收集

  

  (1)图件资料

  

  主要收集辖区内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图幅控制面积结合图表、权属界线图、原详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比例尺相一致的最新地形图和兵地确权资料,以及乡级行政界线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设用地审批与勘测定界有关图件等。

  

  (2)数据资料

  

  主要收集土地详查时的地类图斑面积量算表、汇总表、历年土地变更图斑面积量算表、汇总表和已完成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数据资料和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及当地其他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3)文字资料

  

  主要收集土地详查时的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调整、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

  

  3、内业预处理

  

  (1)行政界线、权属界线转绘

  

  县(市)级以上土地行政界线由自治区统一提供。乡、村级行政界线,农、林、牧、渔场等土地权属界线需转绘到调查的基础图件上。行政、权属界线没有变化的,使用原详查成果。

  

  (2)遥感数据处理

  

  本次调查遥感数据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提供。

  

  (3)影像判读

  

  将影像数据与原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数据库进行套合。通过人机交互或目视判读,提取地类信息。地类边界、以影像为准,地类属性参考原土地详查结果。矢量化方法及精度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要求。

  

  4.外业调查

  

  (1)准备工作

  

  ①制定外业调查技术路线,准备外业调查相关工具。

  

  ②原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调查已经通过验收的县(市),外业调查要充分利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调查图和相关资料。已经建立数据库的单位,可充分利用数据库的有关文件资料。

  

  ③各县(市)在调查区首先选择一个乡或村开展试点,试点的同时对参与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作业人员熟悉技术规程、学习调查方法。

  

  (2)行政权属界线核实调查

  

  ①县(市)级以上行政界线使用民政部门资料进行核实。有变化的,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上报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其他行政界线依据有关规定确认。

  

  ②乡(镇)、村级行政界线没有变化的进行核查。有变化或争议的,实地指界调查,填写相关协议书。争议解决不了的,按原土地详查工作界确认。

  

  ③土地权属界线应以原有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土地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变化的,实地复核,双方签字认可;原有土地界线已经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实地调查、指界、签字,设置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争议解决不了的,按原土地详查工作界确认。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要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实地勘测确定各宗地的界址。具体可参考相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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