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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调查内业、数据库建设或数据库更新,采用预检-监理-验收制度,委托专门的预检单位负责成果预检,预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监理结果报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土地内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的全面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立卷,形成系统的土地调查成果档案资料。

  

  


  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关于转发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调查所需航空航天资料的统一购置,基础图件的统一制作经费。自治州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出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

  

  为保证自治州境内土地调查数据的完善性,农三师在克州境内的机构也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整体部署,同步开展该项工作,并纳入当地政府的成果汇总,其经费自行解决。

  

  


  十二、附则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市)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反馈。

  

  本方案由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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