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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三)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六、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等。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的改革,采取相对集中配建与集中单独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应采取“配建法”建设方式,即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农民工公寓宜单独建设。 (一)“配建法”建设程序 1、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三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计划下达相关职能部门。 年度计划应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回购价格、每个开发地块的回购比例控制幅度等指标。 2、规划部门在核发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求时,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明确该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布局、设备配置标准、物业服务费减免办法及标准、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物业保修金缴纳、回购价格和房款支付方式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并列入规划条件。 3、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出让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取得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签订具体的回购协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与该地块的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必须相同(室内装修除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6、经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原则,一般应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设施设备成本、场地环境绿化成本及开发管理成本和利润等,可采取“零”价格回购,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