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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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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在政府财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专项安排。采取“配建法”建设保障性住房后,按国家政策规定,行政划拨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推向房地产市场,其土地出让收益应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资金。

  


  七、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地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台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等所有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职能归并,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设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也要落实一名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建设标准和住房建设运作方式;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财政规定安排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购、分配、管理、收回等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住房维修养护和收回重租等工作。

  2、财政部门要做好廉租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筹措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等建设资金;安排落实住房保障机构及住房保障工作经费。

  3、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收入状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纳标准。

  5、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测算公布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回购等价格。

  6、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划归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帐户。

  7、公安部门要配合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配合建设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退出制度。

  8、人民银行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保障条件的初审工作;配合建设、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改造。

  10、监察部门负责监察住房保障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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