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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应急发[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


  近年来,河南、湖北、山东、安徽等省相继发现并报告一些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表现的感染性疾病病例,其中少数重症患者可因多脏器损害,救治无效死亡。为确定该类患者的致病原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有关省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与病原学研究。2010年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湖北、河南两省的部分地区启动了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监测工作。经对患者血液中分离到的病毒进行鉴定、全基因组基因序列分析、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体中和试验等实验室检测,发现两省报告的大部分病例标本中存在一种属于布尼亚病毒科的新病毒感染,并初步认定检测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病例与该新病毒感染有关。由于该病毒命名和进一步确认工作还在进行之中,暂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命名此病毒感染所致疾病。为及时指导临床医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做好该病的诊断、报告、治疗、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疫情防控和公众健康教育工作,依据目前对该病的认识和研究进展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及时报告病例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疫情控制工作。
  (三)指导各地做好预防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公众健康教育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新发现的病毒属于布尼亚病毒科(bunyaviridae)白蛉病毒属(phlebovirus),病毒颗粒呈球形,直径80-100 nm,外有脂质包膜,表面有棘突。基因组包含三个单股负链rna片段(l、m和s),l片段全长为6368 个核苷酸,包含单一读码框架编码rna依赖的rna聚合酶;m片段全长为3378个核苷酸,含有单一的读码框架,编码1073个氨基酸的糖蛋白前体;s片段是一个双义rna,基因组以双向的方式编码病毒核蛋白和非结构蛋白。病毒基因组末端序列高度保守,与白蛉病毒属其他病毒成员相同,可形成锅柄状结构。
  该病毒与布尼亚病毒科白蛉病毒属的裂谷热病毒uukuniemi病毒的氨基酸同源性约为30%。
  布尼亚病毒科病毒抵抗力弱,不耐酸、易被热、乙醚、去氧胆酸钠和常用消毒剂及紫外线照射等迅速灭活。
  (二)流行病学。
  1. 地理分布。目前已在河南、湖北、山东、安徽、辽宁、江苏等省发现该病病例,病例主要分布在以上省份的山区和丘陵地带的农村,呈高度散发。
  2. 发病季节。本病多发于春、夏季,不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3. 人群分布。人群普遍易感,在丘陵、山地、森林等地区生活、生产的居民和劳动者以及赴该类地区户外活动的旅游者感染风险较高。
  4. 传播途径。传播途径尚不确定。目前,已从病例发现地区的蜱中分离到该病毒。部分病例发病前有明确的蜱叮咬史。尚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急性期病人血液可能有传染性。
  (三)临床表现。潜伏期尚不十分明确,可能为1周~2周。急性起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体温多在38℃以上,重者持续高热,可达40℃以上,部分病例热程可长达10天以上。伴乏力、明显纳差、恶心、呕吐等,部分病例有头痛、肌肉酸痛、腹泻等。查体常有颈部及腹股沟等浅表淋巴结肿大伴压痛、上腹部压痛及相对缓脉。
  少数病例病情危重,出现意识障碍、皮肤瘀斑、消化道出血、肺出血等,可因休克、呼吸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绝大多数患者预后良好,但既往有基础疾病、老年患者、出现精神神经症状、出血倾向明显、低钠血症等提示病重,预后较差。
  三、诊断、治疗和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方案》(附件2)和《中医诊疗方案》(附件3)做好诊断和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或确诊病例时,暂参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的报告疾病类别应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对于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当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条目下的 “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病”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报告。
  四、实验室检测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实验室检测方案》(附件4)要求,采集病人急性期血清标本,并进行实验室检测。若诊断需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协助医疗机构采集恢复期标本进行抗体滴度对比检测。无条件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标本运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无条件进行检测,应当将标本运送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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