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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资委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党委: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
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结合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群体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系统流动党员是指:党员到企业以外地方执行公务、务工、经商、居住等,离开原企业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工作原因等流入到企业3个月以上、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流动党员群体特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五条  加强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纳入到企业党组织的正常管理,实现对企业流动党员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跟踪教育,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离退休(内退)党员中流动党员多、流动性大,是企业流动党员的主体。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能转移到居住地社区的,应全部转入居住地社区;无法转出的,由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总支条件的,应专门成立离退休、退养党员党支部、党总支。企业设有离退休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由其专设的支部、总支管理;专设支部、总支书记应该由在职人员担任,以便加强与企业党委的联系,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内退)党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在外居住,或长期被外单位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视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离退休(内退)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支组织生活,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要指定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对企业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教育主要应采取电话经常联系、定期寄发学习资料、通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征询对党组织工作意见等方式进行。流动党员回来后,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面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反映的问题,提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章 因公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长期流动在外流动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和勘探类企业以及在外设有经销、科研等办事机构的企业,要按照支部建在项目部、建在办事机构的要求,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条件、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在外工作半年以内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应由项目部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教育管理事宜。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在社区或邻近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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