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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及时向企业党委组织部门申报外来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自然情况。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予查验备案并就近及时将其编入基层党支部,做好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流入企业、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只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流入企业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向流出地党组织及时反馈其在预备期的思想、工作表现。 第七章 流动党员党费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组通字19943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费交纳的数额,有工资收入的流动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中组部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待业和下岗失业的流动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1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可少交或免交。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第八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 流动党员要定期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党支部请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将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出国(境),应事先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出国(境)后,离使馆较近的,参加使馆党组织的学习;离使馆较远的,要与企业党组织主动加强函讯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如期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出国(境)并办理长期定居的,即停止党籍,党的组织关系保存备查。 第九章 工作与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企业基层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党支部自身建设,认真探索新时期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把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党支部(总支)书记应有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相对稳定的同志担任。 2、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出时,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向党委组织部申领盖有企业党委印章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对流出党员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后,由支部书记签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入时,流入企业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