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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坚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制度。党支部委员分工包干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每月联系一次。特别要注意了解外出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4、党支部要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建设,用制度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特别要针对不同类型流动党员的群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应性教育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效果。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要加强流动党员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管理联系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情况统计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流动党员较多的企业,党委组织部门设立流动党员管理办事机构,对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管理和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定兼职联络员,分工负责与各党支部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定期走访慰问流动党员,设立流动党员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窗口,开通流动党员求助热线,为流动党员维护合法权益、参加就业培训、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党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党委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基层支部抓好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上水平。 第十章 评价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把流动党员的管理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检查评价办法中实施考核评价。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做的好的企业,考核评价中适当加分;对流动党员疏于管理或教育管理不力的企业,在党建检查评价中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并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在流动党员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企业党委“双优一先”表彰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流动党员和支部名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归属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和领导班子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授权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