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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鉴于流动作业企业党员分布广、流动频繁,为加强管理,在其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中可制作试行党员管理证制度。 1、党员在内部各单位流动,凭企业《党员管理证》接转组织关系或到新单位过组织生活。 2、项目部党组织及时接收持《党员管理证》党员,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做好《党员管理证》登记填写工作。 3、各流动作业单位要定期对《党员管理证》实行情况加强核对与检查,并将其纳入项目部党组织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探索网络党建,提高流动党员教育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生产经营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党。 第十四条 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鉴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在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可制作试行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制度。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由本人携带。入党积极分子在内部单位流动时,凭《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继续接受新单位项目部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的保管和转递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六条 因执行公务到外省市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去企业、机构党组织的活动。到国外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确定其联系方式,主要通过函讯、网络、电话等手段,了解党员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征询其对企业和党组织的意见,通报重要情况,进行工作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 国资委系统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临时到这类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该企业的党组织活动。 第四章 待岗息工等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待岗、下岗、息工时间较长,流动党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应专门设立支部、总支对其进行集中管理。专设党组织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事宜。 第十九条 在办理内部待岗、息工、下岗或停薪留职手续的同时,视情况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暂时待岗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到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无固定地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专设党支部要与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其外情况并做简要记录,督促他们主动与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尽力帮助解决其家庭困难。停薪留职党员可将组织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对待岗息工流动党员的教育应采取寄发资料、通报企业党的工作的重大事项等方式进行。企业党组织要高度关注其二次就业和生活情况,寓教育管理于关心、服务之中,加强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其自谋职业和创业的能力和信心。 第五章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破产重组企业中,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占有较大比重。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其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关系转移,一般应转移到居住地社区,暂时无法转出的,由重组企业或存续企业党组织暂时托管,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待其工作单位或地点稳定后再转移组织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托管期间,企业党组织要搞好服务,使这部分党员能够享受党内政治待遇,并给予应有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杜绝一走了之、放任不管的情况出现。同时,要积极加强与社区等党员可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其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省、外地区流入国资委系统企业从事安装、施工、科研、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流动党员,流入企业党组织对其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 |